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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4执131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张萌、天津市南开区极速热练健身中心服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萌,天津市南开区极速热练健身中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04执1316号申请执行人张萌,男,1975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被执行人天津市南开区极速热练健身中心,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怀安环路与三潭路交口东南侧鼎域名邸****号楼地下负********号铺。经营者李敏,女,1986年12月9日出生,汉族,天津市南开区极速热练健身中心负责人。委托代理人安蓉,天津津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郭春明,天津津瑞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张萌与被执行人天津市南开区极速热练健身中心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15日作出的(2016)津0104民初12727号,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4月5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张萌现已向本院提出了撤销执行申请,本院现已完成了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津0104执1316号执行案件的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增杰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焦文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