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724民初8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07
案件名称
赵秀明诉昔阳县辰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昔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昔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秀明,昔阳县辰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山西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山西建工(集团)总公司总承包部直属第二经理部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昔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724民初85号原告赵秀明,男,1970年4月2日生,汉族,山西省昔阳县人。委托代理人宫纪兰,男,昔阳县大寨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昔阳县辰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明辉,男,该公司总经理。地址:昔阳县大寨镇树条峪村207国道东(晨熙顺景7号楼1、2层)。委托代理人:牛昕,男,该公司员工。被告山西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法定代表人:孙波,男,该公司董事长。地址:太原市新建路9号。委托代理人:赵旭,男,北京中伦文德太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西建工(集团)总公司总承包部直属第二经理部。负责人:雷阳,男,该部经理。地址:太原市新建路9号。原告赵秀明诉被告昔阳县辰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山西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山西建工(集团)总公司总承包部直属第二经理部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赵秀明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秀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3元,由原告减半负担。审 判 长 李志宏审 判 员 周雪林人民陪审员 杜志芳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王晓英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