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23民初79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冯桂生与全志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桂生,全志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23民初793号原告:冯桂生,男,生于1978年1月4日,汉族,住西峡县。被告:全志争,男,成年,系淅川县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桂生诉被告全志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4月5日以被告全志争在庭外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冯桂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桂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冯桂生承担。审判员 贾 颖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李倩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