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203财保3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陶六华、贵州水矿控股集团太阳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原水矿集团太阳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盘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陶六华,贵州水矿控股集团太阳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原水矿集团太阳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六盘水源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203财保36号申请人:陶六华,男,1965年12月25日生,布依族,无职业,住六枝特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安勇,六枝特区城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执业证号32409081103715。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兴建,六枝特区城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执业证号32409011100720。被申请人:贵州水矿控股集团太阳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原水矿集团太阳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六盘水市钟山区松坪路水城煤电办公楼8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200736643121H。法定代表人:翟纯孝,该公司执行董事。被申请人:六盘水源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中路17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201714353828W。法定代表人:毛威,该公司经理。二被申请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邵敏玲,贵州金鸟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2201311294119。二被申请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胡荣森,贵州金鸟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23081602110165。申请人陶六华与被申请人贵州水矿控股集团太阳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六盘水源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55871.00元或查封被申请人等额价值的财产。担保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盘水六枝支公司为申请人的保全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贵州水矿控股集团太阳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六盘水源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5871.00元进行冻结或等额价值的财产进行保全,期限为2017年4月5日至2018年4月4日。案件申请费579元,由申请人陶六华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吴 剑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赵明月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