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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5执373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刘子山、郭红锁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子山,郭红锁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15执3735号申请执行人刘子山,男,1974年8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天津市宝坻区。被执行人郭红锁,男,1980年8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天津市宝坻区。申请执行人刘子山与被执行人郭红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执行标的30000元及诉讼费275元、执行费354元。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本院通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并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怀审 判 员  李 力代理审判员  高新卫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刘金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