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225民初35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董永波与袁城、卢锐东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永波,袁城,卢锐东,兰考县永畅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225民初355号原告董永波,又名董波,男,1978年4月26日生,汉族,居民,住兰考县。被告袁城,男,汉族,约45岁,住兰考县。被告卢锐东,男,汉族,约40岁,住兰考县。被告兰考县永畅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辉住所地:兰考县城关镇裕禄大道北段路东。原告董永波诉被告袁城、卢锐东、兰考县永畅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按照原告提供被告的地址和联系方式,无法将相关的法律文书送达给被告。本院认为,原告董永波起诉的被告不明确,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董永波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振河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杜 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