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11民初23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7-30
案件名称
济宁远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朱艳芳、王亚伟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济宁远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朱艳芳,王亚伟,王春光,赵娜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11民初236号原告:济宁远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任城区太白东路江苏大厦190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11688271545L。法定代表人:曾兵,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冕,山东中昊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彦燕,山东中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艳芳,女,1991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金乡县。被告:王亚伟,男,1992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金乡县。被告:王春光,男,1983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金乡县。被告:赵娜,女,1984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金乡县。原告济宁远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朱艳芳、王亚伟、王春光、赵娜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本院应予准许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济宁远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686元,减半收取计343元,由原告济宁远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仙 峰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李广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