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523民初39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10
案件名称
安徽省舒城县南港峰森大酒店与合肥元亨空间装饰有限公司、黄念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省舒城县南港峰森大酒店,合肥元亨空间装饰有限公司,黄念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523民初395号原告:安徽省舒城县南港峰森大酒店,营业地安徽省舒城县南港镇晴岚大道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1523MA2N3CQ22C。负责人:杨芳,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勇,安徽永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六富,安徽永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合肥元亨空间装饰有限公司,营业地安徽省合肥市滨湖区滨湖世纪城临滨苑1单元6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584581020K。法定代表人:黄念,董事长。被告:黄念,男,1988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省舒城县南港峰森大酒店诉被告合肥元亨空间装饰有限公司、黄念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省舒城县南港峰森大酒店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徽省舒城县南港峰森大酒店以与被告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省舒城县南港峰森大酒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90元,由原告安徽省舒城县南港峰森大酒店负担。审判员 王垂明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实习书记员石寒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