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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16民初152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王用彬与成都市政平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唐家柏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用彬,成都市政平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唐家柏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16民初1528号原告:王用彬,男,1970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税清蓉,四川省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工作人员。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朴,四川省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工作人员。被告:成都市政平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成都市武侯区。法定代表人:何波,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付佳彬,四川顺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唐家柏,男,1983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仪陇县。王用彬与成都市政平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唐家柏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被告唐家柏下落不明,需公告向其送达法律文书,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周艳飞人民陪审员  王开黎人民陪审员  XX杰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王 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