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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6民初500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江有琼与重庆市创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重庆警察学院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有琼,重庆市创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重庆警察学院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6民初5001号原告:江有琼,女,1953年7月28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重庆市创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临江门22号怡景大厦B座15-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6786885741。法定代表人:毛媛,职务不详。被告:重庆警察学院,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大学城景铮路6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详。法定代表人:刘钰鸿,职务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江有琼与被告重庆市创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重庆警察学院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通知后,原告逾期未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本院认为,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原告逾期未交纳的,法院依法可以按照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江有琼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刘 淇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袁守琴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