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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81民初89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北京华特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与赵永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涿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华特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赵永春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81民初896号原告北京华特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红门福源路10号。法定代表人赵文发,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全晓威,涿州市清凉寺志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赵永春,男,1969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涿州市。原告北京华特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赵永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7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原告北京华特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给付原告2010年6月1日至2013年10月31日物业费21066.62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09年1月1日,原告受涿州市竹语堂小区开发商聘请,按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为该小区提供服务,收费标准按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每平方米每月2元,被告的房产面积256.91平方米,现拖欠2010年6月1日至2013年10月31日物业费共计21066.62元未交纳。经原告多次崔要,被告总是故意推拖,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望公证判决。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于2016年7月5日因本案争议法律关系向被告主张权利,至2017年2月27日该案尚在诉讼过程中。现原告又以同一法律关系再次向被告主张权利,系重复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北京华特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爱净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郑 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