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宁0122执恢12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牛金芳与黄娟民间借贷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贺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贺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牛金芳,黄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宁0122执恢120号申请执行人:牛金芳,女,回族,现住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被执行人:黄娟,女,汉族,住址不详。申请执行人牛金芳与被执行人黄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5)贺民初字第158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由被执行人黄娟偿还申请执行人牛金芳债款99880元。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费3723元,执行标的共计103603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黄娟在本院有多起案件未执行,且下落不明。经向银行、房屋、车管、土地管理部门查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黄娟有可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黄娟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予以公布及向公安机关发出协助查找函,并将案件��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听取意见,现申请执行人牛金芳亦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黄娟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对该案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现属于执行不能状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高 波审 判 员 张延君代理审判员 魏恺轩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王若楠附本案适用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人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第1页共3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