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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722民初47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17

案件名称

长岭县腾龙种业与解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岭县腾龙种业,解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22民初478号原告长岭县腾龙种业。经营者刘某某,男,汉族,工人,住吉林省长岭县长岭镇。被告解某某,男,汉族,农民,现住长岭县北正镇。本院在审理原告长岭县腾龙种业与被告解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长岭县腾龙种业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长岭县腾龙种业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长岭县腾龙种业撤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25元;剩余25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审判员  葛伦富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滕云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