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722民初47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17
案件名称
长岭县腾龙种业与解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岭县腾龙种业,解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22民初478号原告长岭县腾龙种业。经营者刘某某,男,汉族,工人,住吉林省长岭县长岭镇。被告解某某,男,汉族,农民,现住长岭县北正镇。本院在审理原告长岭县腾龙种业与被告解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长岭县腾龙种业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长岭县腾龙种业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长岭县腾龙种业撤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25元;剩余25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审判员 葛伦富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滕云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