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1303民初238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惠述忠与随州市神农农业装备制造有限公司、何敬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惠述忠,随州市神农农业装备制造有限公司,何敬顺,吴国富,吴加全,刘世秀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303民初2384号之二原告惠述忠,男,1972年8月20日出生,汉族,随州市人,住随州市曾都区。被告随州市神农农业装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随县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吴国富,经理。被告何敬顺,男,1961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随州市曾都区。被告吴国富,男,1959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随州市曾都区。被告吴加全,男,1963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随州市曾都区。被告刘世秀,女,1967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随州市曾都区。原告惠述忠与被告随州市神农农业装备制造有限公司、何敬顺、吴国富、吴加全、刘世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106年9月29日立案,原告惠述忠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惠述忠撤回对被告随州市神农农业装备制造有限公司、何敬顺、吴国富、吴加全、刘世秀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9200元,减半收取为96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4600元由原告惠述忠负担。审判员 汪 洋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XX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