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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303民初238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惠述忠与随州市神农农业装备制造有限公司、何敬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惠述忠,随州市神农农业装备制造有限公司,何敬顺,吴国富,吴加全,刘世秀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303民初2384号之二原告惠述忠,男,1972年8月20日出生,汉族,随州市人,住随州市曾都区。被告随州市神农农业装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随县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吴国富,经理。被告何敬顺,男,1961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随州市曾都区。被告吴国富,男,1959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随州市曾都区。被告吴加全,男,1963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随州市曾都区。被告刘世秀,女,1967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随州市曾都区。原告惠述忠与被告随州市神农农业装备制造有限公司、何敬顺、吴国富、吴加全、刘世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106年9月29日立案,原告惠述忠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惠述忠撤回对被告随州市神农农业装备制造有限公司、何敬顺、吴国富、吴加全、刘世秀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9200元,减半收取为96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4600元由原告惠述忠负担。审判员 汪 洋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XX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