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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民特2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申请人(仲裁被申请人)承德育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仲裁申请人)刘明军申请撤销劳动争议仲裁纠纷民事裁���书

法院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承德育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刘明军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民特23号申请人(仲裁被申请人):承德育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会龙山庄。法定代表人:杨庆林,经理。委托代理人:宋鹏,河北德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仲裁申请人):刘明军,住承德市。申请人承德育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刘明军申请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承德育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请求:撤销承德市双桥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承双劳人仲案字(2016)第291号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事实和理由:被申请人于2016年1月5日入职,担任秩序维护员,2016年4月担任秩序维护班长。工作期间严重违反我公司的规章制度,被公司辞退。在被申请人担任班长期间,几乎不对上岗人员进行监督监查,每天都在办公室闲坐;发现值班人员醉酒、玩手机也不按照公司的规定上报、处罚。经理多次批评仍不改正,反而变本加厉,放纵其他秩序维护员一个月五次请假,数次迟��三个多小时,并且对原因不闻不问。对公司的轮换值班安排,无理由的拒绝且态度极其恶劣,甩手就走。对于被申请人严重违法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申请人将其辞退。此种情形并不适用《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用人单位解除合同需一个月通知或者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的规定。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严重违法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严重失职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且无需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因此,裁决申请人支付被申请人经济补偿金2200.00元,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特向贵院申请撤销该裁决,支持申请人的请求。被申请人刘明军称:对方所说完全不符合实际,说我每天在办公室闲坐,从4月份开始我们每月有5天休班时间,我从来没休过,每天早出晚归。说我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度,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对方有什么证据证明我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请求维持仲裁裁决。经审查查明,2017年2月14日,承德市双桥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作出承双劳人仲案字(2016)第291号仲裁裁决;仲裁委认为,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请求,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仲裁委据此裁决:一、由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经济补偿金2200.00元。二、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上述款项限于本裁决书生效后付清。本院认为,申请人承德育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申请称:被申请人刘明军严重违法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严重失职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仲裁裁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但其未提供确实、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支持其主张,因此,其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承德育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申请费400.00元,由申请人承德育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王继跃审判员 侯金声审判员 柴   燕   宏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吴   宜   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