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122民初94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黄执真与贾小霞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贺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贺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执真,贾小霞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二十四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宁0122民初949号原告:黄执真,男,汉族,1955年8月9日出生,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人,小学文化,个体户,现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被告:贾小霞,女,汉族,1973年5月6日出生,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人,初中文化,无业,现住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原告黄执真与被告贾小霞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3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执真、被告贾小霞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黄执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房屋装修欠款3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夏,原告为被告承担房屋装修劳务,2016年完工时,被告贾小霞以暂无钱支付为由拖欠原告剩余木工费3000元,并打下条据,但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仍不予偿还。现原告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请。被告贾小霞辩称,被告将木工活及刮腻子、粉刷墙壁处理、石膏线、乳胶漆全部承包给原告,木工活的材料由被告提供,原告只负责干活,工钱是7600元。刮腻子、粉刷墙壁处理、石膏线、乳胶漆被告是包工包料包给原告的,工钱是6000元,总计13600元,后原告给被告让了1000元,最终的价款是12600元。原告干活属实,被告给原告出示的欠条也属实,但不是木工活的钱,而是所欠的尾款,现在原告给被告干的活有问题,乳胶漆已经开裂了,原告也一直没有给被告修好,所以被告没有办法付原告剩余的钱。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夏,原、被告双方口头约定:被告将房屋装修中的木工活、刮腻子、粉刷墙壁处理、石膏线、乳胶漆全部承包给原告,总价为12600元。原告按照约定完工后,被告向原告支付了部分劳务费,剩余劳务费3000元尚未支付。现原告诉至本院,望判如所请。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当庭称述,原告提交的欠条在案佐证。以上证据经本院审查核实,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本院认为,被告雇佣原告提供劳务,并结算劳务报酬,双方之间依法形成劳务合同关系,被告应当依法向提供劳务的原告支付相应劳务报酬。现被告欠原告劳务费3000元未予支付,故对原告主张被告支付劳务费3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认为乳胶漆开裂,被告可以另案向原告主张赔偿或者维修,不能以此为由拒绝向原告支付劳务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贾小霞支付原告黄执真劳务费3000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贾小霞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燕军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余 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