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6执1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大庆高新国有资产运营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大庆市百申石油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大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大庆高新国有资产运营有限公司,大庆市百申石油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6执18号申请执行人大庆高新国有资产运营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市高新区。法定代表人尹兴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祁艳,黑龙江司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大庆市百申石油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市高新区。法定代表人周艳玲,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大庆高新国有资产运营有限公司与大庆市百申石油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双方当事人于2017年4月1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大庆高新国有资��运营有限公司向本院递交撤回强制执行的书面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庆民一民初字第4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尤泽慧审判员 于 洁审判员 李统君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唐宪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