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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91民初49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10

案件名称

兰晓云与武汉万鹏科技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兰晓云,武汉万鹏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91民初490号原告:兰晓云,女,汉族,1984年10月8日出生,户籍地武汉市江岸区,现住武汉市硚口区。被告:武汉万鹏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高科技产业园16号楼2楼。法定代表人:邹邦志,该公司董事长。原告兰晓云诉被告武汉万鹏科技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4日立案。原告兰晓云于2017年4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兰晓云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兰晓云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5元,由原告兰晓云负担(免予交纳)。审判员  刘晓凌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沈婉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