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24民初111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杨宇与郭振兴、黄灿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宇,郭振兴,黄灿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24民初1117号之一原告:杨宇,男,1983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宁乡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文灿跃,湖南河清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郭振兴,男,1985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宁乡县。被告:黄灿,男,1983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宁乡县。原告杨宇诉被告郭振兴、黄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9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杨宇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宇撤诉。案件受理费4140元,减半收取计2070元,由原告杨宇负担。审 判 员 喻奇志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代理书记员 肖 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