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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521执恢103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山东阳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七级支行、桑传忠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阳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七级支行,桑传忠,桑继阳,桑传香,孙学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521执恢103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山东阳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七级支行。住所地:阳谷县七级镇政府驻地。负责人:张厚涛,行长。被执行人:桑传忠,男,汉族,1966年1月19日出生,住阳谷县。被执行人:桑继阳,男,汉族,1984年11月30日出生,住阳谷县。被执行人:桑传香,男,汉族,1957年5月10日出生,住阳谷县。被执行人:孙学臣,男,汉族,1960年3月15日出生,住阳谷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阳谷县人民法院(2013)阳商初字第123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桑传忠、桑继阳、桑传香、孙学臣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桑传忠、桑继阳、桑传香、孙学臣银行存款6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爱华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赵淑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