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521执恢103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山东阳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七级支行、桑传忠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阳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七级支行,桑传忠,桑继阳,桑传香,孙学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521执恢103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山东阳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七级支行。住所地:阳谷县七级镇政府驻地。负责人:张厚涛,行长。被执行人:桑传忠,男,汉族,1966年1月19日出生,住阳谷县。被执行人:桑继阳,男,汉族,1984年11月30日出生,住阳谷县。被执行人:桑传香,男,汉族,1957年5月10日出生,住阳谷县。被执行人:孙学臣,男,汉族,1960年3月15日出生,住阳谷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阳谷县人民法院(2013)阳商初字第123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桑传忠、桑继阳、桑传香、孙学臣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桑传忠、桑继阳、桑传香、孙学臣银行存款6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爱华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赵淑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