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民终65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上诉人景文丽与被上诉人王运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景文丽,王运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8民终65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景文丽,女,1991年3月15日出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运东,男,1979年8月31日出生,汉族。上诉人景文丽与被上诉人王运东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2016)晋0802民初33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景文丽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景文丽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景文丽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上诉人景文丽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 勇审判员 梅智勇审判员 王 溥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李 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