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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5民终39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泽州县川底乡和村村村民委员会与山西省第三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晋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泽州县川底乡和村村村民委员会,山西省第三建筑工程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5民终39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泽州县川底乡和村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山西省泽州县川底乡和村村。法定代表人:王泽云,该村委会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霍兵,山西宇星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原告):山西省第三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山西省长治市太行西街省建巷6号。法定代表人:刘仁旺,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志强,男,该公司晋城市分公司副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杜爱丽,山西弘毅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泽州县川底乡和村村村民委员会、山西省第三建筑工程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均不服山西省泽州县人民法院(2015)泽民初字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泽州县人民法院(2015)泽民初字25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泽州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泽州县川底乡和村村村民委员会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3444元,退还给泽州县川底乡和村村村民委员会;上诉人山西省第三建筑工程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7423元,退还给山西省第三建筑工程公司。(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段新娥审判员  崔胜利审判员  程 浩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崔重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