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1581民初70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临清市庆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临清宏昌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临清市庆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临清宏昌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81民初702号之一原告临清市庆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临清市温泉路大顺花园**幢*号房。法定代表人杜庆涛,经理。委托代理人张长江,男,1965年3月19日生,该公司项目部经理,住临清市。委托代理人齐子义,山东众星为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临清宏昌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清市新华办事处十二里屯村。法定代表人骆春喜,经理。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临清市庆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临清宏昌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原告临清市庆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临清宏昌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审判员  王禄生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张 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