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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24执161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永嘉县荣昌混凝土有限公司、张策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永嘉县荣昌混凝土有限公司,张策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324执1616号申请执行人永嘉县荣昌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嘉县瓯北街道白水村白水路口。法定代表人张大丰,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张策,男,1966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永嘉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永嘉县荣昌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策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相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查明被执行人张策名下所有在永嘉县瓯北镇罗滨小区B组团11号楼4幢2-702室有房产一处(房产证号为02××63)外,尚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由于被执行人在本院系系列案件债务人,上述房产已因本院另案依法查封,尚在依法处置中。本院如有被执行人财产执行到位的,本案债权可依法参与分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本院(2016)浙0324民初111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谷人禹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翁建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