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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703执1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06

案件名称

朱某某、湖北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州市华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某某,湖北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鄂州市华容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703执13号申请执行人朱某某。被执行人湖北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鄂州市华容区车站路东侧一栋三层。关于申请执行人朱某某与被执行人湖北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鄂07民终274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湖北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湖北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接到执行通知书起三日内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朱某某与被执行人湖北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现申请执行人朱某某向本院申请终结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北省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鄂07民终27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夏亚非审判员  季松波审判员  高 攀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何 霄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