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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212执133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江苏银环精密钢管有限公司与大连金重(旅顺)重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银环精密钢管有限公司,大连金重(旅顺)重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212执1332号申请执行人江苏银环精密钢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宜兴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庄建新,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大连金重(旅顺)重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旅顺口区双岛湾街道山头村。法定代表人王治勇,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2016)辽0212民初838号民事判决书关于江苏银环精密钢管有限公司与大连金重(旅顺)重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额为1,632,604元,已履行77,245元,尚欠1,555,359元未履行。本院依法通过大连市法院司法查控系统、大连市车辆管理所、大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被执行人在上述单位均无财产可供执行。现因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2016)辽0212执1332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庆国审 判 员  刘 宁代理审判员  林钰哲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殷海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