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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922民131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海支行与张卫红、严海芹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滨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海支行,张卫红,严海芹,陈钢,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海支行,张卫红,严海芹,陈钢,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海支行,张卫红,严海芹,陈钢,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海支行,张卫红,严海芹,陈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22民1312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海支行,住所地在滨海县县育才东路18号。负责人:张婷婷,滨海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洋,该公司工作人员。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张卫红,女,57岁。被告:严海芹,女,37岁。被告:陈钢,男,36岁。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海支行与被告张卫红、严海芹、陈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海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5856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海支行负担。审判员  蒋晓明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叶 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