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91民初392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成都金怡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强子波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金怡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强子波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通知:第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91民初3926号原告:成都金怡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天府大道中段1号。法定代表人:谢文谦,系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艳丽,女,1981年12月6日,汉族,住成都市武侯区,系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人。被告:强子波,女,1981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彭州市。本案原告应于收到本院预缴诉讼费用通知书的次日起七日内预交诉讼费,原告亦未向本院提出预交确有困难的缓交申请,经过本院多次通知要求原告补交案件受理费,但原告至今未缴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通知第十三条之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收取2924元,原告未预交。审判员 吴希孝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于 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