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324民初144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11-19
案件名称
安徽泗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杨杰、严玲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泗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杨杰,严玲娟,惠翠红,金培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324民初1442号原告:安徽泗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泗县泗城镇桃园路1号。法定代表人:沈道宽,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梅,女,该公司工作人员。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思武,男,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杨杰,男,1974年7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泗县。被告:严玲娟,女,1973年6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泗县。被告:惠翠红,女,1961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泗县。被告:金培成,男,1962年10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泗县。原告安徽泗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杨杰、严玲娟、惠翠红、金培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日立案。原告安徽泗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安徽泗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也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安徽泗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20元,由安徽泗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松杰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杨维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