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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2民初799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严永伟与施发香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严永伟,施发香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2民初7992号原告:严永伟,男,1967年11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泰兴市,现住上海市闵行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元友,上海市华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施发香,男,1956年8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静安区,现住上海市闵行区。原告严永伟与被告施发香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立案。原告严永伟于2017年3月30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严永伟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严永伟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550元,由原告严永伟负担。审判员  李珺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林舒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