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981执351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缪菊珍、刘茂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缪菊珍,刘茂建,占丽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981执351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缪菊珍,女,1955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安市。被执行人:刘茂建,男,1977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安市。被执行人:占丽平,女,1978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安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缪菊珍和被执行人刘茂建、占丽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缪菊珍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刘茂建、占丽平偿还本金50000元及利息16000元。经查,被执行人刘茂建系福安市溪尾镇政府名下工作人员,本院于2016年11月29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刘茂建名下的银行卡及工资账户。2017年1月13日,本案申请执行人缪菊珍及(2016)闽0981执2471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肖巧巧与被执行人刘茂建达成和解协议。协议约定,被执行人刘茂建先偿还各申请执行人15000元,余款从刘茂建的工资中扣划。同时被执行人刘茂建表示放弃保留必要的生活费用,其工资全部用于偿还申请执行人的债务。2017年1月13日,被执行人刘茂建已偿还申请执行人15000元。现本案审限届满,本院询问申请执行人意见后,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杨 曦执行员 彭跃华执行员 郑健辉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陈姗姗PAGE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