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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03执53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赵春萍与被申请执行人李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春萍,李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203执534号申请执行人:赵春萍,女,汉族,1962年11月17日生,现住大连市西岗区八一路133号仲夏花园3号楼5单元2号。被执行人:李新,男,汉族,1969年8月8日生,住大连市沙河口区西安路2号3。本院在执行赵春萍与李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本院(2017)辽0203民初63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划被执行人李新名下的银行存款20436元及迟延履行利息或查封、冻结、扣押、扣划其他等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执行员  毕胜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王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