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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9执6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马哈麦德、马克力麦、马有苏夫、马雅瑞、马赛麦与被执行人马白什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酒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哈麦德,马克力麦,马有苏夫,马雅瑞,马赛麦,马白什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9执65号申请执行人:马哈麦德,男,东乡族。申请执行人:马克力麦,女,东乡族.申请执行人:马有苏夫,男,东乡族。申请执行人:马雅瑞,女,东乡族。申请执行人:马赛麦,女,东乡族。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如祥,男,东乡族。被执行人:马白什,男,东乡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马哈麦德、马克力麦、马有苏夫、马雅瑞、马赛麦与被执行人马白什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中,生效的(2016)甘09刑初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应赔偿申请执行人30918.11元。经查,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执行人亲属代为交纳赔偿款20000元,该款已支付申请执行人。现被执行人被判处无期徒刑,正在监狱服刑,其名下无存款、车辆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金万平审 判 员  王 栋代理审判员  焦学亮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赵家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