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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521民初5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吉林巨仁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与刘小轩,牟旭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巨仁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刘小轩,牟旭东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通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521民初50号原告:吉林巨仁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通化县二密镇富民路22号。法定代表人:董起毓,董事长。被告:刘小轩,男,1972年2月28日生,汉族,住四川省宣汉县。被告:牟旭东,男,1974年8月21日生,汉族,住四川省宣汉县。吉林巨仁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与刘小轩、牟旭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4日立案。原告吉林巨仁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吉林巨仁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吉林巨仁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20元,减半收取计110元,由吉林巨仁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张春雷人民陪审员  孟庆云人民陪审员  艾宝昌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孙明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