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24执37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18
案件名称
姚高银与韩银午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全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姚高银,韩银午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24执375号申请执行人:姚高银,男,1949年10月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韩银午,男,1958年12月出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2016)皖1124民初2275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韩银午银行存款余额121000元至全椒县人民法院;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班 浩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张茂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