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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1执104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8-06-08

案件名称

吴跃明、胡靓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跃明,胡靓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781执1048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吴跃明被执行人胡靓。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金兰商初字第00341号,依法向被执行人胡靓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胡靓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胡靓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冻结胡靓(证件号码:)在省农信社的10×××#1的存款人民币500000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祝晓丹AUT())O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郑 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