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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91民初18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景颖与郑松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景颖,郑松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91民初183号原告:景颖。被告:郑松。本院在受理原告景颖诉被告郑松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无规避法律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景颖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伟波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于 鹏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