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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02执147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安徽大众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王二锁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大众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王二锁,南京快通水电安装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102执1471号申请执行人:安徽大众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工业园区,组织机构代码14904117-7。法定代表人:管玉明,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王二锁,男,1982年1月10日出生,回族,住安徽省定远县,被执行人:南京快通水电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黄山路12号204室,组织机构代码68674640-4。法定代表人:聂世珍,公司总经理。本院作出的(2016)皖0102民初604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王二锁、南京快通水电安装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王二锁、南京快通水电安装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7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朱 昊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陈宇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