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2民初215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11
案件名称
2158郁惠英与惠玉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郁惠英,惠玉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2民初2158号原告:郁惠英,女,1963年8月10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张家港市。委托代理人:郁惠娟,女,1968年1月8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张家港市。被告:惠玉良,男,1954年7月29日生,汉族,住张家港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郁惠英与被告惠玉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郁惠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已减半),由原告郁惠英负担。审判员 申佩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陆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