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沪0117民初426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夏成龙与温横虎、潘贻新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成龙,温横虎,潘贻新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7民初4267号原告:夏成龙,男,1968年2月17日生,汉族,住浙江省瑞安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朽,上海信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温横虎,男,1980年8月16日生,汉族,住浙江省瑞安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磊,上海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潘贻新,男,1965年8月2日生,汉族,住浙江省瑞安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磊,上海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夏成龙诉被告温横虎、潘贻新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成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6,785元,减半收取33,392.50元,由原告负担(已付)。审判员  蒋慧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朱丽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