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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1227民初20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李某、陇南市某有限责任公司、白某、白某1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某,陇南市某有限责任公司,白某,白某1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227民初207号原告: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刘某,任徽县某理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旭红,任徽县联社风险管理部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同起,任徽县联社法律顾问。被告:李某,女。被告:陇南市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徽县城关镇。法定代表人:郝某,任陇南市某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被告:白某,男。被告:白某1,男。原告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李某、陇南市某有限责任公司、白某、白某1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6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本院已另案受理白某、白某1为原告,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为被告及陇南市某有限责任公司为第三人的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现该案正在审理中。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必须以该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该案尚未审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张 蕾代理审判员  刘文君人民陪审员  张某芳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戴 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