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29执12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邱某某与卢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邱某某,卢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延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29执120号申请执行人邱某某,住黑龙江省延寿县。被执行人卢某,住黑龙江省延寿县。本院在执行邱某某与卢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卢某自动给付邱某某子女抚养费6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158元,并负担申请执行费50元。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延寿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22日作出的(2016)黑0129民初45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卢强于2016年8月1日至2017年2月1日,2017年2月1日至2017年8月1日给付子女抚养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贾文阁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胡泊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