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0民终31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东宁市鸿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市分公司、东宁县市政工程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申请上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东宁市鸿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市分公司,东宁县市政工程公司
案由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0民终31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东宁市鸿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东宁市。法定代表人:朱伟峰。委托诉讼代理人:廖代龙,黑龙江九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市分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法定代表人:李伦。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洪杰,黑龙江远东律师集团牡丹江事务所律师。原审第三人:东宁县市政工程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法定代表人:周凤海。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丹,黑龙江正义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东宁市鸿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市分公司、原审第三人东宁县市政工程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东宁市人民法院(2015)东商初字第1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东宁市鸿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4月5日以服从一审判决为由,提出撤回上诉请求。本院认为,上诉人东宁市鸿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东宁市鸿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9178元,减半收取4589元,由上诉人东宁市鸿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 凡审判员 柳冬梅审判员 王 欢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蔡 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