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3民辖终23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张化与沈士祥管辖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沈士祥,张化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民辖终23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沈士祥,男,1967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邳州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化,男,1968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邳州市。上诉人沈士祥因与被上诉人张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2016)苏0382民初11087号驳回其管辖权异议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沈士祥上诉称:一审法院驳回其管辖权异议是错误的。张化虽然主张的是劳务费,实际该工程是原告张化包工包料承包施工,本案法律关系的实质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本案适用专属管辖,应由建设工程施工所在地法院管辖。本案建设工程施工所在地为江苏省睢宁县沙集镇,应由睢宁县人民法院管辖。请求依法撤销邳州市人民法院(2016)苏0382民初11087号民事裁定书,将案件移交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管辖。本院认为:本案张化与沈士祥等人签订书面《土建大包合同》一份,约定沈士祥等人将位于睢宁县沙集镇康居家园,包工包料进行施工,双方系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发生纠纷,应按照法律规定确定案件管辖。根据2015年2月4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5)5号)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属于专属管辖,故本案应由不动产所在地即建设工程所在地法院管辖。原审法院没有管辖权,本案应移送至建设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即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综上,上诉人沈士祥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原审法院裁定不当,应予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2016)苏0382民初11087号民事裁定;二、将本案移送睢宁县人民法院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员 董 涛审判员 顾开龙审判员 张洪源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王思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