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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民终149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张会敏、李素英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会敏,李素英,刘增献,王建辉,宋国玲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民终149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会敏,女,1984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高邑县。上诉人(原审被告):李素英,女1965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高邑县。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增献,男,1964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高邑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建辉,男,1977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高邑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宋国玲,女,1977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高邑县。上诉人刘增献、李素英、张会敏因与王建辉、宋国玲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高邑县人民法院(2016)冀0127民初3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刘增献、李素英、张会敏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一审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孟志刚审判员  周玉杰审判员  李荣水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郭智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