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0117民初102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10

案件名称

武汉世纪万达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刘桂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汉世纪万达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刘桂林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17民初1020号原告:武汉世纪万达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8C地块世纪阳光花园3-1-304。法定代表人:程淑云,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杜、闵英烈,公司职员。被告:刘桂林,男,1968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武汉新洲区人。原告武汉世纪万达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刘桂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原告武汉世纪万达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武汉世纪万达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汉世纪万达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武汉世纪万达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余剑奇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杨梅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