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031民初4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原告任某某、曹某某诉被告周某某、牛某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某某,曹某某,周某某,牛某某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1031民初48号原告:任某某,男,1961年5月28日生,汉族。原告:曹某某,男,1953年2月13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申某某,女,山西某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周某某,女,1984年9月1日生,汉族。被告:牛某某,男,1980年6月29日生,汉族。(二被告系夫妻)原告任某某、曹某某诉被告周某某、牛某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任某某、曹某某在本案诉讼期间就双方争议的事项自行协商达成和解协议,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某某、曹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任某某、曹某某负担。审判员 杨爱丽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郭 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