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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102执15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张宏志与黄冈商业步行街开发建设有限公司、李立荣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冈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宏志,黄冈商业步行街开发建设有限公司,李立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1102执15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宏志,男,1973年8月11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被执行人黄冈商业步行街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住址黄冈市黄州区东门路1号,组织机构代码75701552X。法定代表人吕军民。被执行人李立荣,男,1970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址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深福法民一字第239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3月3日向被执行人黄冈商业步行街开发建设有限公司、李立荣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执行人在案外人武商量贩连锁有限公司享有的房屋租金。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黄冈商业步行街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在案外人武商量贩连锁有限公司房屋租金人民币33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胡虹霞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孙华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