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2执280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8-09-21
案件名称
李清与昂纳科技有限公司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清,昂纳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12执2807号申请执行人:李清,女,1982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被执行人:昂纳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本院在执行李清与昂纳科技有限公司(2017)沪0112执2807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昂纳科技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2017)沪0112执2807号民事判决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昂纳科技有限公司钱款人民币14,971.73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加倍计算的债务利息,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或扣留、提取其收入。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张 炜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沈璠琪附:相关法律条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