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02执70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刘忠伟与牛建忠、郭冬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忠伟,牛建忠,郭冬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02执70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刘忠伟,男,个体户。被执行人牛建忠,男,工商局职工。被执行人郭冬霞,女,毛纺厂下岗职工。本院在执行刘忠伟与牛建忠、郭冬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6年10月8日作出的(2016)陕0802民初7764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向申请执行人刘忠伟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5000元、支付案件受理费80元,并负担执行费12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及法律规定的义务。查明,被执行人牛建忠在×××储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牛建忠(身份证号码×××)在×××元予以划拨(划拨至开户行: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局,账号×××,开户行:招商银行榆林分行营业部)。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树高审 判 员 纪润梅人民陪审员 纪凤建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张园园 来源: